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即便依法办理也会遭到不少质疑,一些依法不受理的状况愈加不需要说了,其实有时候都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的。
第一,行政机关是不可以随便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实行有关的申请,履行行政职责。
但呢,并非说所有些行政许可申请都可以得到受理,这一点大伙也是需要了解的。
一般来讲,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理申请:
申请事情依法无需获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事情依法不是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申请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情的,申请人在一年内第三申请的。
不管行政机关是不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假如说行政机关不受理又没出具有关书面凭证的话,行政机关是需要承担有关的行政责任的。当你遇见有关行政部门随便不受理行政许可又不出具有关书面凭证,你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有关的文书写作存在困难建议可以求助不受理申请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