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繁多的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出错,譬如有时会擅自更改行政处罚,本来可能仅需罚款500元,一些行政机关员工却改为罚款1000并没收财物等。这种行为其实是越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假如对于行政处罚法规不熟的话,非常可能做了冤大头。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型、幅度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行行政处罚需要有法定依据。譬如说罚款就需要依据有关的规定额度罚款,不可以超出法律规定,该罚多少就是多少。
不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幅度内,可以参考状况,自由地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推行处罚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类型和幅度的,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型、幅度推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日常不少人不可以准时辨明行政处罚是不是合乎法规,行政相对人可能感觉我们的处罚重了,但事实上可能是合法合规的。此时就需要分清行政处罚是不是有被擅自改动,加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还有自由裁量权,如若不可以辨明其是不是违法擅自变更,就不可以非常不错的维权。对于不知自己子遭受的行政处罚是不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涉及处罚金额较大或者处罚紧急的话,最好可以找个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专业的律师咨询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