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通常来讲是无效,譬如政府机关越权作出确定荒地所有权的行为一般也是无效的,那样这时行政相对人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由于涉及林地确权行为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含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后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要先根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交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除此之外还有:工伤保险案件;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价格处罚案件;审计决定案件;商标专利案件等。
因此,假如当事人遇见林地确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话需要先行提出行政复议来维权,对于有关的程序不熟知建议最好可以找个行政确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